由浙江省乐清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乐清市教师进修学校原副校长董孟富涉嫌受贿、贪污案8月2日在乐清法院宣判,董孟富犯受贿罪被判十一年,犯贪污罪被判六年半,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现年44岁的董孟富原系乐清市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曾任乐清市乐成镇实验中学校长。经审查查明,2005年至2009年,董孟富利用担任乐清市乐成镇实验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该校食堂承包、校服订购、购置电脑、调任老师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乐清市某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和股东陈某、严某、胡某、乐清市某电脑软件店负责人陈某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万元、欧元2000元。
2008年至2009年间,董孟富利用担任乐成镇实验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该校向乐清市某电脑软件店购置手提电脑的过程中,虚构手提电脑购置合同,提高所购电脑的单价,欲将电脑差价款61.26万元占为己有。
7月6日,乐清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来自乐清教育系统的近200人参与旁听。董孟富在庭上对部分受控的受贿事实提出了异议,并称受控侵占的60万元属于学生捐资费,应不算贪污。在法庭发言中,董孟富说,自己出生教育世家,父母都是退休教师,自己也曾为教育事业努力过、奋斗过,另有,他的孩子才高中毕业,自身又患有心脏病,希望法庭能从轻判罚,给他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孟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另外,他采用虚构合同使用欺骗的手段欲侵吞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财物61.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考虑到董孟富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际控制61.26万元财物而被查获,属贪污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